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8條石油業者之儲油設備應指派一人為操作負責人,主辦操作管理及受檢相關業務,相關操作人員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令之規定接受相關訓練…
- 第30條輕質油品之裝卸應以密閉方式進行,並有效操作油氣回收設備。
- 第31條儲油設備排放水,應先經油水分離處理,其排放廢(污)水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 第32條油槽更換儲存油品種類,其設施標準應符合更換後油品種類之設施及安全規範規定。
- 第33條石油業者應建立儲油設備油槽及管線監巡制度,採取自動監測系統及派員巡查。前項監測及巡查應作成紀錄,並將紀錄保存二年以上。
- 第34條石油業者之儲油設備應按每座油槽製作每日存量報表,其紀錄應保存二年以上。
- 第35條油品輸儲過程中應訂定品質控管制度,並應將油品送化驗,每批油品之化驗報告應保存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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