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管理法 第4條 法規:石油管理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二章 煉製 第4條 石油煉製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前項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置石油蒸餾、精煉及摻配設備。二、設置或租用符合第二十四條所定安全存量以上之儲油設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