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36條 法規: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七章 附則 第36條 本規則施行前石油業者已設置之儲油設備,應於本規則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將儲油設備設置資料提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自本規則施行日起適用本規則管理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