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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紅麴健康食品規格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行政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第4條 …康」字樣為品名之一部分者,認定該品名為易生誤解。但取得許可之健康食品,不在此限。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得使用附件一所列通常可使用之詞句,或附件二所列營養素或特定成分之生理功能詞句;上開詞句,均不認定為涉及不實、誇張…
  3. 行政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4. 行政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4條 …,每次僅受理一項保健功效或規格標準之查驗登記,經核可後應發給健康食品許可證一張。領有健康食品許可證之產品,得增列保健功效;其增列方式,以許可證變更登記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5. 行政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7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複審者,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健康食品審議小組就其所提申請文件、資料,審查產品之安全性、保健功效、包裝、標籤及說明書之確實性,並提出評審意見。前項審議小組,置委員若干人,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署長就…
  6. 行政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12條 …記申請案審核通過者,於申請人繳納證書費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健康食品許可證;其有效期限為五年,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得申請展延;屆期未申請或不准展延者,原許可證自動失效。健康食品許可證未申請展延致逾有效期限者,得於期限屆至後…
  7. 行政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14條 …審核重點如下:一、產品之安全評估試驗,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健康食品安全評估方法進行。二、前款評估方法之毒性測試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提前項第二款毒性測試資料:一、產品之原料為傳統食用,且以通常加工食品形式供食。二…
  8. 行政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15條 …重點如下:一、產品之保健功效評估試驗,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健康食品保健功效評估方法進行。二、非以前款公告之方法進行保健功效評估試驗者,應提具所用試驗方法之科學支持證據,足供評估審核該方法之正確性。
  9. 行政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16條 …產品之保健功效成分鑑定報告及其檢驗方法,其審核重點如下:一、健康食品符合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其成分應具有明確保健功效。二、鑑定報告應包括保健功效成分之定性及定量試驗結果。三、檢驗方法應具有公認之科學可靠性及正確…
  10. 行政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17條 …報告,應包括試驗方式、數據及結果,並至少應檢測三批樣品。二、健康食品符合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其安定性試驗,應選擇具代表意義之功效成分為檢測指標。三、現有技術無法確定有效保健功效成分者,應以健康食品保健功效評估方…
  11. 行政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21條 …般營養成分分析報告,其審核重點如下:一、營養成分分析,應包括健康食品及相關產品營養標示規定所要求之項目。二、營養成分分析報告,應有至少三批樣品之分析。
  12. 行政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24條 …產品之保健功效成分鑑定報告及其檢驗方法,其審核重點如下:一、健康食品符合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其規格成分,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健康食品規格標準。二、鑑定報告,應包括規格成分之定性及定量試驗結果。三、檢驗方法,…
  13. 行政健康食品查驗委託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14. 行政健康食品查驗委託辦法 第3條 健康食品查驗業務之受託機關(構)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具有辦理食品相關認證驗證業務或醫藥品相關查驗登記業務三年以上經驗。二、具備執行食品衛生管理相關研究計畫三年以上經驗,成果獲得政府機關採行,且非為業者案件相關安全、功效…
  15. 行政健康食品查驗委託辦法 第4條 前條專業審查人員,應有從事健康食品、食品相關查驗登記或認證驗證相關工作一年以上經驗,並具下列資格之一: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院校以上學校食品營養相關科系所畢業。二、經普通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以上食品相關…
  16. 行政健康食品查驗委託辦法 第7條 受託機構執行查驗之業務時,應遵守健康食品管理相關法令、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民眾申請案件辦理期限及文書作業之相關規定。
  17. 行政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8. 行政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 第2條 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基準如下:一、查驗登記初審費用,每件新臺幣八萬元。二、查驗登記複審費用,每件新臺幣十七萬元。三、許可證變更登記、展延者,每件新臺幣六千元。四、許可證遺失補發、轉移登記、污損換發者,每件新臺…
  19. 行政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1條 為加強健康食品之管理與監督,維護國民健康,並保障消費者之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20. 行政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健康食品,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本法所稱之保健功效,係指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21. 行政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3條 依本法之規定申請查驗登記之健康食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發給健康食品許可證:一、經科學化之安全及保健功效評估試驗,證明無害人體健康,且成分具有明確保健功效;其保健功效成分依現有技術無法確定者,得依申請人所列舉具該保健功…
  22. 行政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4條 健康食品之保健功效,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表達︰一、如攝取某項健康食品後,可補充人體缺乏之營養素時,宣稱該食品具有預防或改善與該營養素相關疾病之功效。二、敘述攝取某種健康食品後,其中特定營養素、特定成分或該食品對人體生理結構或…
  23. 行政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6條 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之。
  24. 行政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7條 製造、輸入健康食品,應將其成分、規格、作用與功效、製程概要、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與證件,連同標籤及樣品,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前項規定所稱證書費,係指申請查驗…
  25. 行政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8條 健康食品之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期滿仍須繼續製造、輸入者,應於許可證到期前三個月內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逾期未申請展延或不准展延者,原許可證自動失效。前項許可證如有污損或遺失,應敘…
  26. 行政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9條 健康食品之許可證於有效期間內,有下列之各款事由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已經許可之健康食品重新評估:一、科學研究對該產品之功效發生疑義。二、產品之成分、配方或生產方式受到質疑。三、其他經食品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時。中央主…
  27. 行政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10條 健康食品之製造,應符合良好作業規範。輸入之健康食品,應符合原產國之良好作業規範。第一項規範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8. 行政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11條 健康食品與其容器及包裝,應符合衛生之要求;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9. 行政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12條 健康食品或其原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調配、加工、販賣、儲存、輸入、輸出、贈與或公開陳列︰一、變質或腐敗者。二、染有病原菌者。三、殘留農藥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四、受原子塵、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中…
  30. 行政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13條 健康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一、品名。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三、淨重、容量或數量。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