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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標準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適用之魚油產品(以下簡稱產品)為以傳統供食用之魚類萃取製成粉狀、膠囊或錠狀之食品。
前項產品除加工必要使用之抗氧化劑或賦型劑外,應屬單一配方。

產品之規格成分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所含ω-3脂肪酸之純度應為百分之三十至五十。
二、每日攝取量所含之ω-3脂肪酸至少應達一.○克,但不得超過二.○克。
前項所稱之ω-3脂肪酸應為三酸甘油酯型式,純度以二十碳五烯酸(e-icosapentaenoicacid,EPA)及二十二碳六烯酸(docosahexaenoica-cid,DHA)總和計算。

前條第一項規格成分之檢驗方法,應以國內或國際間公認之方法為之。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