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原料成分規格含量表,應視案件性質,以廠商提供之下列文件、資料審核之:
一、原料品管或衛生檢驗報告。
二、保健功效原料成分之製程及檢驗報告。
三、前款以外原料成分之萃取或濃縮製程。
四、可供食用中藥材原料之基原鑑定報告。
五、菌株原料之來源證明及菌種鑑定報告;屬乳酸菌者,並檢附菌株鑑定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