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15條 法規: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15條 第二條第四款產品之保健功效評估報告,其審核重點如下:一、產品之保健功效評估試驗,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健康食品保健功效評估方法進行。二、非以前款公告之方法進行保健功效評估試驗者,應提具所用試驗方法之科學支持證據,足供評估審核該方法之正確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