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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5-1條 …一、開發目的。二、法令依據。三、區段徵收預計範圍及面積。四、土地權屬及其面積情形。五、土地使用現況概述。六、都市計畫或土地使用配置規劃情形。七、都市計畫召開說明會情形。八、公益性評估。九、必要性評估。十、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2. 行政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6條 …第四項規定先行區段徵收地區(以下簡稱先行區段徵收地區),需用土地人於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開發範圍時,應同時檢具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及經審議通過之都市計畫。
  3. 行政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9條 先行區段徵收地區,應配合辦理迅行變更都市計畫者,需用土地人應於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開發範圍前,先徵得中央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同意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應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者,依前條規定層報核可。
  4. 行政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15條 …之街廓或道路無法符合抵價地分配需要者,得在不妨礙原都市計畫或土地使用計畫規劃及道路系統之原則下,增設或加寬為十公尺以下道路。前項增設或加寬之道路,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抵價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依法辦理都市計畫細部…
  5. 行政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16條 需用土地人訂定抵價地總面積時,應考量各地區特性、開發目的、開發總費用、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土地使用強度、土地所有權人受益程度及實際發展狀況等因素。前項抵價地總面積應先經當地直轄市或縣(市)區段徵收委員會審議通過。
  6. 行政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17條 …三十四條之一規定情形或合法建築改良物需辦理拆遷安置者,由需用土地人會商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安置計畫。
  7. 行政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18條 …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申請按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得會商需用土地人訂定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核作業規定。
  8. 行政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19條 主管機關應於區段徵收公告時,將公告、土地清冊及建築改良物清冊,送請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徵免稅賦。
  9. 行政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20條 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發給抵價地,應檢具抵價地申請書及證明文件於規定期間至指定地點辦理,或以掛號郵寄方式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申請抵價地收件簿,依收件之先後次序…
  10. 行政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21條 申請發給抵價地之原有土地上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者,土地所有權人依法補償耕地承租人時,如耕地承租人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將其應領數額提存於法院,並以提存書作為補償證明文件。原有土地設定有他項權利者,…
  11. 行政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22條 區段徵收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其繼承人或遺產清理人得按繼承人之應繼分申請發給抵價地;未提出申請發給抵價地者,按其應繼分發給現金補償。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者,亦同。前項土地經依法選定或選任遺產管理人者,得…
  12. 行政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22-1條 申請發給抵價地之原有土地因信託關係其登記名義人為受託人時,受託人應於抵價地申請書內載明取得抵價地為信託財產及委託人之身分資料。信託關係於抵價地分配前消滅時,應由信託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之權利人會同受託人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13. 行政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24條 …(市)主管機關應於地價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送達土地所有權人後,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或他項權利塗銷或變更登記。區段徵收範圍內已辦理建物登記之建築改良物,因妨礙都市計畫或區段徵收計畫應予拆除者,直…
  14. 行政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25條 …則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所有權移轉或管理機關變更登記時,得免繕造土地所有權狀。
  15. 行政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26條 …。四、計算各分配街廓面積、單位地價及抵價地總地價。五、計算各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六、訂定抵價地分配作業要點。七、召開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八、受理合併分配之申請。九、訂期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辦理抵價地分配。十、…
  16. 行政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27條 主管機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召開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時,應同時檢送下列資料:一、抵價地分配作業要點。二、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計算表。三、抵價地分配街廓位置圖說。四、合併分配申請書。前項抵價地分配街廓位置圖說,應載…
  17. 行政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28條 抵價地分配以公開抽籤並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選擇分配街廓為原則。土地所有權人得將其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分開選擇二以上之分配街廓配地。選擇分配街廓時,其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不得小於所選擇分配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且該分…
  18. 行政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29條 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未達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辦理抵價地分配當次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自行洽商其他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合併分配或申請主管機關協調合併分配。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者,…
  19. 行政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30條 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已達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辦理抵價地分配當次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依抽籤順序選擇分配街廓時已無適合之最小分配面積可供分配者,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20. 行政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31條 抵價地分配完竣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土地分配結果清冊、分配結果圖,於該機關之公告處所及區段徵收土地所在地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受分配之土地所有權人。前項通知應同時檢附該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分配結果。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分…
  21. 行政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32條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領回土地(以下簡稱管理機關領回土地),於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規定指配後,如有賸餘未配之權利價值,以協調或公開抽籤方式分配可供建築土地。前項土地之指配、分配結果,其公告通知…
  22. 行政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32-1條 …條第一項以作價方式撥供該管區段徵收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之公有土地,其作價款應撥付管理機關,再由管理機關依規定將款項解繳所有權所屬公庫。前項作價款撥付後,管理機關應將收款憑證及土地所有權狀送交區段徵收主管機關,由區段徵收主…
  23. 行政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32-2條 區段徵收範圍內農業專用區土地之配售,以公開抽籤及自行選擇配售街廓為原則。農業專用區規劃時,應考量都市計畫整體規劃、區段徵收財務計畫及原土地所有權人繼續從事耕作之意願。配售之土地以耕作單元為規劃原則。耕作單元配售之價格得加…
  24. 行政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32-3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八之一邀集原土地所有權人舉行配售土地作業說明會時,應向原土地所有權人說明下列事項:一、辦理依據。二、配售土地坐落及面積。三、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使用管制情形。四、各耕作單元及地價…
  25. 行政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33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抵價地、管理機關領回土地及農業專用區土地分配完竣後,應依分配結果清冊及分配結果圖,實地埋設界標,辦理地籍測量。
  26. 行政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34條 地籍測量之面積與抵價地、管理機關領回土地及農業專用區土地分配結果清冊所載面積不符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地籍測量結果釐正分配結果清冊面積。地籍測量後,主管機關應以實際測量之面積核計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面積…
  27. 行政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35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辦竣地籍測量後,應將土地分配結果清冊、分配結果圖等資料送交該管登記機關,囑託辦理所有權登記或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並將原地籍資料各部別截止記載。前項登記,登記機關應依分配結果清冊重造土地登記簿辦理登…
  28. 行政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36條 土地所有權人及抵押權人或典權人依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申請於發給之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者,應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規定期間內提出設定內容及相關申請登記文件,併同登記規費送請主管機關於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時,…
  29. 行政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37條 區段徵收土地登記完竣後,登記機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於三十日內領取土地權利書狀。
  30. 行政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38條 土地登記完竣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定期到場接管。土地所有權人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未按指定日期到場接管者,視為已接管,並自指定之日起自負保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