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37條 法規: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37條 區段徵收土地登記完竣後,登記機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於三十日內領取土地權利書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