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32-3條 法規: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32-3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八之一邀集原土地所有權人舉行配售土地作業說明會時,應向原土地所有權人說明下列事項:一、辦理依據。二、配售土地坐落及面積。三、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使用管制情形。四、各耕作單元及地價。五、抽籤配售作業。六、配售土地地價繳納作業。七、配售土地登記及接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