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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37條

區段徵收土地登記完竣後,登記機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於三十日內領取土地權利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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