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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43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或需用土地人因辦理區段徵收業務需要,得聘僱人員,所需經費列入區段徵收開發總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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