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17條 法規: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7條 區段徵收範圍內有本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情形或合法建築改良物需辦理拆遷安置者,由需用土地人會商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安置計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