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都市計畫規定應辦理區段徵收地區,其細部計畫已發布實施者,應於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三個月內完成都市計畫椿位測定,並於椿位測定後二個月內完成區段徵收範圍邊界分割測量登記。先行區段徵收地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到核准徵收通知後,得依核定之區段徵收範圍辦理邊界分割測量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