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33條 法規: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33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抵價地、管理機關領回土地及農業專用區土地分配完竣後,應依分配結果清冊及分配結果圖,實地埋設界標,辦理地籍測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