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9條 法規: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9條 先行區段徵收地區,應配合辦理迅行變更都市計畫者,需用土地人應於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開發範圍前,先徵得中央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同意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應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者,依前條規定層報核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