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5-1條 法規: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5-1條 第四條第二項區段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一、開發目的。二、法令依據。三、區段徵收預計範圍及面積。四、土地權屬及其面積情形。五、土地使用現況概述。六、都市計畫或土地使用配置規劃情形。七、都市計畫召開說明會情形。八、公益性評估。九、必要性評估。十、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保障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