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20條 法規: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20條 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發給抵價地,應檢具抵價地申請書及證明文件於規定期間至指定地點辦理,或以掛號郵寄方式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申請抵價地收件簿,依收件之先後次序編號,並於申請書與收件簿上註明收件日期後,現場或郵寄發給土地所有權人收件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