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16條 法規: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6條 需用土地人訂定抵價地總面積時,應考量各地區特性、開發目的、開發總費用、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土地使用強度、土地所有權人受益程度及實際發展狀況等因素。前項抵價地總面積應先經當地直轄市或縣(市)區段徵收委員會審議通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