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32條 法規: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32條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領回土地(以下簡稱管理機關領回土地),於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規定指配後,如有賸餘未配之權利價值,以協調或公開抽籤方式分配可供建築土地。前項土地之指配、分配結果,其公告通知及異議處理比照抵價地方式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