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38條 法規: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38條 土地登記完竣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定期到場接管。土地所有權人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未按指定日期到場接管者,視為已接管,並自指定之日起自負保管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