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25條 法規: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25條 直轄市或縣(市)登記機關依前條及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所有權移轉或管理機關變更登記時,得免繕造土地所有權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