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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0條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應於預算書所列之該年度工作計畫(方針)中,敘明年度工作目標(如附件六),並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完成前一年度之工作績效評估(如附件七)經董事會通過後報送本會備查。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於編列年度用人費…
  2. 行政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1條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五個月前(每年七月底前),將訂定之工作計畫(方針)送本會備查,並將編列之預算報請本會審查。本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每年八月底前)彙整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預算書函送立法院。政府…
  3. 行政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2條 本會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依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實地查核計畫(如附件八)對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辦理實地查核一次,必要時得增加實地查核次數。
  4. 行政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3條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均按月支給,其支給基準之訂定或變更,應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本會核准。前項人員屬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之適用對象者,其支給上限應依該表之領受限制規定辦理。
  5. 行政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4條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支給項目及基準之訂定或變更,應審酌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所列因素,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本會核准。前項薪資支給基準之上限及例外情形如下:一、董事長以不超過本會主任委員待遇(…
  6. 行政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5條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應針對前條第二項第三款人員每年實施績效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報本會備查;考核結果未達工作目標者,應自下年度起檢討酌減其薪資基準。前項考核結果應與第十條第一項之法人工作績效評估一併送本會。本會得要求政府捐…
  7. 行政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6條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對其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獎金及其他給與,應於其管理規範訂定支給項目、對象、數額(或上限)及其他條件,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本會核准,變更時亦同。前項獎金以每人每年最高提撥二點五個月薪資之年終工…
  8. 行政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7條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進行解散或目的之變更、董事長之選任、解任及投資事業時,須依本法第四十五條之特別決議規定辦理。
  9. 行政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8條 適用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民間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並經本會指定者,準用第九條及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規定。
  10. 行政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11. 行政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條 本準則所稱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以下簡稱通傳財團法人),指主要業務以本會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財團法人。
  12. 行政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條 通傳財團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及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13. 行政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5條 本準則所列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通傳財團法人得因實際需要增訂。
  14. 行政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6條 通傳財團法人會計年度應採曆年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
  15. 行政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7條 通傳財團法人之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憑證名稱。二、日期。三、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四、交易內容及金額。通傳財團法人之內部憑證由通傳財團法人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
  16. 行政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8條 通傳財團法人之記帳憑證應包括通傳財團法人名稱、傳票名稱、日期、傳票號碼、會計項目名稱、摘要及金額,並經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
  17. 行政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9條 通傳財團法人編製記帳憑證,應以原始憑證為依據,原始憑證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作為附件。通傳財團法人為證明權責存在之憑證或應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之原始憑證,得另行彙訂保管,並按性質或保管期限分類編號,註明日期、編號、保管人、保管…
  18. 行政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0條 通傳財團法人編製記帳憑證,應按日或按月彙訂成冊,加製封面,封面上應記明冊號、起迄日期、頁數,妥善保管,並製目錄備查。保管期限屆滿,經負責人核准,得予以銷毀。
  19. 行政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1條 通傳財團法人編製會計帳簿,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應連續記載,並得依實際需要及業務特性設置分類帳。採用電腦處理會計事務者,其儲存體中之紀錄,視為帳簿。
  20. 行政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2條 通傳財團法人記帳以本國貨幣為本位幣,記帳單位,除為乘除計算外,至元為止,角位採四捨五入。
  21. 行政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3條 通傳財團法人編製之財務報告,應允當表達通傳財團法人之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
  22. 行政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4條 通傳財團法人編製之財務報告內容如下:一、財務報表:(一)資產負債表。(格式一)(二)收支餘絀表。(格式二)(三)淨值變動表。(格式三)(四)現金流量表。(格式四)(五)附註或附表。二、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三、其他有助於使…
  23. 行政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5條 通傳財團法人編製之資產負債表應區分資產、負債及淨值三大項,至少應揭示下列項目:一、資產。(一)流動資產。(二)非流動資產。二、負債。(一)流動負債。(二)非流動負債。三、淨值。(一)創立基金。(二)累積餘絀。
  24. 行政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6條 通傳財團法人編製之收支餘絀表至少應揭示下列項目:一、業務收入。二、業務支出。三、業務外收入及支出。四、所得稅費用(利益)。五、本期賸餘(短絀)。
  25. 行政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7條 通傳財團法人編製之淨值變動表為淨值組成項目變動情形之報表,分別列示基金及累積餘絀之期初餘額、本期增減及期末餘額。
  26. 行政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8條 通傳財團法人編製之現金流量表為現金及約當現金流入與流出之報表,彙總說明於特定期間之業務、投資及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27. 行政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9條 通傳財團法人編製財務報表,應以附註或附表格式充分揭露重要業務事項及期後事項。
  28. 行政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工作計畫暨經費預算及工作報告暨財務報表編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29. 行政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工作計畫暨經費預算及工作報告暨財務報表編製辦法 第2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以下稱財團法人)應檢送備查之工作計畫暨經費預算內容應依下列原則訂定:一、工作計畫應以達成該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並符合捐助章程規定而訂定。二、為促進資源之有效運用,預算之擬編應全盤縝密檢討各工作…
  30. 行政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工作計畫暨經費預算及工作報告暨財務報表編製辦法 第3條 …情形及成果概述。前項工作計畫暨經費預算格式如附件一及附件二,財團法人並得視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研酌增編其他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