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條 法規: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法制業務目 第3條 本準則所稱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以下簡稱通傳財團法人),指主要業務以本會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財團法人。 本條定義的名詞 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