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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法制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通傳財團法人編製記帳憑證,應按日或按月彙訂成冊,加製封面,封面上應記明冊號、起迄日期、頁數,妥善保管,並製目錄備查。
保管期限屆滿,經負責人核准,得予以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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