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條 法規: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法制業務目 第4條 通傳財團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及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