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9條 法規: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法制業務目 第9條 通傳財團法人編製記帳憑證,應以原始憑證為依據,原始憑證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作為附件。通傳財團法人為證明權責存在之憑證或應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之原始憑證,得另行彙訂保管,並按性質或保管期限分類編號,註明日期、編號、保管人、保管處所及編製目錄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