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2條 法規: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法制業務目 第12條 通傳財團法人記帳以本國貨幣為本位幣,記帳單位,除為乘除計算外,至元為止,角位採四捨五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