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9條 法規: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法制業務目 第19條 通傳財團法人編製財務報表,應以附註或附表格式充分揭露重要業務事項及期後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