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五個月前(每年七月底前),將訂定之工作計畫(方針)送本會備查,並將編列之預算報請本會審查。
本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每年八月底前)彙整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預算書函送立法院。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將前一年度工作成果送本會備查,並將決算報請本會審查。
本會應每年五月底前,彙整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決算書函送立法院。
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1條
第11條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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