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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 第5條 …事件,於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後,應裁定改依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2. 司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10條 …由合議庭裁定之。經指定於期日執行職務之技術審查官,其姓名應與法官、書記官之姓名一併揭示於庭期表。
  3. 司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12條 …資料。二、就爭點及證據之整理、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向法官陳述參考意見。三、於期日出庭,經法院許可後,得向當事人本人、訴訟代理人、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必要之發問,並就當事人本人、訴訟代理人、證人、專家證人及鑑定…
  4. 司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75條 …事件,同時或先後繫屬於智慧財產法院時,得分由相同之獨任或受命法官辦理。前案已終結者,亦同。
  5.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條 …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及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各級法院法官助理之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事項,除司法院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各級法院亦得自行訂定補充規定規範之。
  6.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條 法官助理為各法院聘用或約用人員,由各法院院長或經授權之庭長統籌運用,協助法官處理事務。
  7.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條 法官助理之招考或遴選應兼顧法律外專業人才之需求。
  8.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4條 各級法院法官助理之招考或遴選權責法院如下:一、最高法院自行辦理。二、臺灣高等法院及其所屬各法院,得由訴訟轄區高等法院統籌辦理或交由各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自行辦理。三、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及連江地方法院得自行…
  9.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5條 權責法院於招考或遴選前,應先徵詢用人法院擬聘用或約用法官助理之人數、專長及其他資格條件。各用人法院應將法官助理需求人數及職務出缺情形通報權責法院,俾其辦理招考或遴選事宜。
  10.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6條 權責法院招考或遴選法官助理時,應組成審查委員會辦理之。
  11.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7條 法官助理應就法律或與業務相關系所畢業者招考或遴選之,其方式如下:一、應考人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研究所碩士以上學歷之資格者或聘期屆滿四年成績優良,繼續聘用者,或曾任法官助…
  12.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9條 各法院所需法官助理由各權責法院優先就遴選錄取人員名冊依序分配予各用人法院聘用或約用;人數不足時,再就招考錄取人員成績順序依序分配。未獲分配者,列為候用名冊,候用期間由各權責法院自行訂定。各用人法院遇有法官助理出缺時,得向…
  13.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0條 法官助理由各法院依前條規定自行聘用或約用,其聘用名冊逕行報送銓敘部登記備查,並副知其上級法院及司法院。
  14.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1條 法官助理之聘用採曆年制,各年聘期以一年為上限,工作績效優良者得予續聘。繼續聘用每任滿四年,其續聘應依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確實檢測法官助理專業能力,重新遴選聘用。法官助理之約用期間,以契約訂定之。
  15.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2條 法官助理薪點折合率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時之最高標準支給,其月支報酬依下列規定:一、以大學學歷聘用或約用者,自三六○薪點起敘;其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三七六薪點起敘,…
  16.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3條 法官助理於任職期間取得更高學歷或取得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前,如已支領前條各款較高薪點時,不予改敘。如得改敘較高薪點者,應於取得改敘資格後,向各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自申請改敘之日…
  17.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4條 法官助理應實施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
  18.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6條 當次招考或遴選之法官助理人數較少時,其職前訓練得以閱讀業務手冊或觀看教學光碟等方式為之。
  19.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7條 法官助理之在職訓練,各法院得視業務狀況,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訴訟轄區二審法院統籌辦理。二、各聘用或約用法院自行辦理。三、選派法官助理參加法官學院定期舉辦之在職訓練。司法院各單位至各法院舉辦研討會時,得視業務狀況,酌撥名…
  20.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8條 法官助理之配置以庭為單位,庭長(審判長)應注意法官助理之運用情形,機動調整法官助理之工作分配及運用。
  21.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9條 法官助理與所協助之法官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
  22.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0條 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聘期屆滿四年重新聘用之法官助理,仍在同一法院服務者,得予更換協助之法官。
  23.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1條 關於書記官執行職務時應迴避之規定,於法官助理準用之。
  24.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2條 各法院院長應視各庭業務需要及法官人數,妥適分配法官助理於各庭,並視業務狀況隨時調整。但具有專業知識之法官助理,應優先支援該專業所涉事件之審理。
  25.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4條 法官助理協助法官處理訴訟、非訟、強制執行事件,其工作內容如下:一、協助法官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訴訟案件資料之蒐集。二、協助法官整理兩造之主張、證據,分析爭點及彙整歷審判決。三、協助法官校對判決書及清點…
  26.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5條 各法院應提供業務手冊,供法官助理參考使用,其製作機關如下:一、最高法院自行製作。二、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由臺灣高等法院統籌製作。
  27.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6條 法官助理應按日填寫工作日誌及按月填載月報表,並於次月五日前呈報。法官、庭長(審判長)及院長應切實審核後,送研考科統計。
  28.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7條 法官助理之工作應予計點量化,計點標準由各級法院自行訂定後,報司法院核備。
  29.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8條 各法院應定期檢討法官助理之工作量,於當月業務低於所屬庭別平均點數二分之一者,應檢討其適任性或改派協助其他法官處理事務。
  30.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9條 為妥適運用法官助理協助法官處理事務及平衡其工作量,各法院於必要時得輪調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