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條 法規: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2條 法官助理為各法院聘用或約用人員,由各法院院長或經授權之庭長統籌運用,協助法官處理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