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法官助理應就法律或與業務相關系所畢業者招考或遴選之,其方式如下:一、應考人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研究所碩士以上學歷之資格者或聘期屆滿四年成績優良,繼續聘用者,或曾任法官助理,聘期屆滿四年成績優良,因故離職未滿一年,重新聘用者,免經招考,由各權責法院遴選。但因業務需要得加考筆試或口試。二、應考人未具前項資格者,應參加公開招考。招考事宜由權責法院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