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9條 法規: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19條 法官助理與所協助之法官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