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8條 法規: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18條 法官助理之配置以庭為單位,庭長(審判長)應注意法官助理之運用情形,機動調整法官助理之工作分配及運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