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5條 法規: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25條 各法院應提供業務手冊,供法官助理參考使用,其製作機關如下:一、最高法院自行製作。二、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由臺灣高等法院統籌製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