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8條 法規: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28條 各法院應定期檢討法官助理之工作量,於當月業務低於所屬庭別平均點數二分之一者,應檢討其適任性或改派協助其他法官處理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