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0條 法規: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20條 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聘期屆滿四年重新聘用之法官助理,仍在同一法院服務者,得予更換協助之法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