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3條 法規: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13條 法官助理於任職期間取得更高學歷或取得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前,如已支領前條各款較高薪點時,不予改敘。如得改敘較高薪點者,應於取得改敘資格後,向各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自申請改敘之日起生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