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0條 法規: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10條 法官助理由各法院依前條規定自行聘用或約用,其聘用名冊逕行報送銓敘部登記備查,並副知其上級法院及司法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