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1條 法規: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11條 法官助理之聘用採曆年制,各年聘期以一年為上限,工作績效優良者得予續聘。繼續聘用每任滿四年,其續聘應依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確實檢測法官助理專業能力,重新遴選聘用。法官助理之約用期間,以契約訂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