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條 法規: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1條 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本辦法所稱之法院,係指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及其分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及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各級法院法官助理之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事項,除司法院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各級法院亦得自行訂定補充規定規範之。 本條定義的名詞 之法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