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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第6條 …工之當年度與前一年度之薪資明細資料。二、加薪員工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三、申請適用之當年度與前一年度之基層員工薪資所得彙總表。四、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切結書。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前項申報表格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2. 行政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第6條 …資變更登記之文件影本。二、當年度與前一年度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三、增僱員工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薪資明細資料。四、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切結書。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前項申報表格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中小企…
  3. 行政交通部所屬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權益補償辦法 第5條 …限超過十年者,應以十年為期,計算每月平均應攤還數額,按月自被保險人應領之老年年金中代扣。前項從業人員於未攤還全數勞保補償金前死亡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其遺屬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選擇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者…
  4. 行政原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休資遣辦法 第7條 …載明前項規定事項。中華郵政公司應將已領補償金原因及金額,函請保險人加註存檔,俟被保險人再參加勞保領取老年給付時,由保險人通知原投保單位收回原發給之補償金。
  5.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5條 …要保人於要約時,應填具要保書。要保書所載詢問事項,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據實說明,並會同簽名,連同相當於第一期之保險費交付中華郵政公司。中華郵政公司收受前項保險費且同意承保後,應填發收據。
  6.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6條 要保人以他人為被保險人為要約者,應邀同被保險人與業務員會晤。前項所稱業務員,係指從事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招攬之人員。
  7.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7條 …中華郵政公司對於投保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要約,經綜合評估認為被保險人未達承保標準時,得拒絕承保,惟不得僅因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而拒絕承保,並應以書面敘明未承保理由通知要保人;若因身心障礙狀態減低保險金額或縮短保險期間,應以…
  8.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8條 …二、保險種類及保險期間。三、保險費。四、要保人之姓名。五、被保險人之姓名。六、指定受益人之姓名。七、保險契約生效日。八、保險單字號及填發保險單年、月、日。
  9.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10條 …可抗力致不能在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寬限期間內交付保險費者,保險人得將該寬限期間延至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為止。
  10.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12條 …郵局,或變更地址、繳費日、繳費方式、期別、轉帳帳戶時,應通知保險人。
  11.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15條 …人死亡,由其繼承人承受保險契約者,應填具契約變動通知書,經被保險人署名蓋章後,連同保險單一併送交經辦郵局辦理。
  12.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17條 …增百分之一,以百分之百為最高限額。要保人終止躉繳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應返還全部保單價值準備金。
  13.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21條 被保險人死亡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即填具保險金申請書,連同保險單、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一併交付經辦郵局申請保險給付。
  14.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23條 被保險人因疾病、分娩或意外傷害而失能或死亡時,受益人應填具保險金申請書,連同保險單、診斷證明書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一併送交經辦郵局申請保險給付。前項失能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15.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26條 …人壽險集體保件,享有保險費折扣優待;其優待金額及核給方式,由保險人及要保人另行約定之。保險人應將前項情形陳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並函知交通部。
  16.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27條 …集體保件者,應推選代表人填具個人壽險集體保件申請書,連同各被保險人之個人要保書及應繳之第一次保險費,交付中華郵政公司。中華郵政公司收受前項保險費且同意承保後,應填發收據。
  17.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8條 …特性,檢視已發生之申訴、仲裁或訴訟案件之經驗,明定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權利義務。五、援用國外保險商品時,確實依相關法令規定加以調整之。
  18.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55條 …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或撤銷登記:一、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二、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或明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告知或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三、妨害要保…
  19. 行政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3條 …之簡易人壽保險(以下簡稱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以中華郵政公司為保險人,依法負保險給付責任。
  20. 行政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5條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最高、最低保險金額及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保險金額超過前項限額時,其超過部分之契約無效,超過部分所繳之保險費,應予無息退還。
  21. 行政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6條 簡易人壽保險對於被保險人,免施以健康檢查。
  22. 行政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7條 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外,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
  23. 行政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7-1條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但健康保險不在此限。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
  24. 行政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8條 …險契約得由本人或第三人訂立之。由第三人訂立之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者,其契約無效。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撤銷之。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
  25. 行政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9條 以他人為被保險人時,須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
  26. 行政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10條 保險人同意承保後,應填發保險單。
  27. 行政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11條 保險契約,自填發保險單之日發生效力。但保險人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保險人應負之保險責任,以保險人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28. 行政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12條 簡易人壽保險之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
  29. 行政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13條 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起一個月未交付者,保險人應於十日內催告,並自當期繳費日起算三個月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其保險契約效力停止。前項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被保險人發生之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30. 行政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14條 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於二年以內申請恢復契約效力。經保險人同意恢復效力之保險契約,溯自繳清應繳保險費及其利息之日起恢復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