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部落格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行政
交通部
郵政目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10條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10條
法規:
簡易人壽保險法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10條
保險人
同意承保後,應填發保險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
上一條
第9條
以他人為被保險人時,須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
下一條
第11條
保險契約,自填發保險單之日發生效力。但保險人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
其他條文
全文
第5條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最高、最低保險金額及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保險金額超過前項限…
第6條
簡易人壽保險對於被保險人,免施以健康檢查。
第7條
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及…
第7-1條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健康保險及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
第8條
保險契約得由本人或第三人訂立之。由第三人訂立之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者,其契約無效。被保險人依前…
第9條
以他人為被保險人時,須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
第11條
保險契約,自填發保險單之日發生效力。但保險人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保險人應負之保險責任,以保險人同…
第12條
簡易人壽保險之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
第13條
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起一個月未交付者,保險人應於十日內催告,並自當期繳費日起算三個月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
第14條
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於二年以內申請恢復契約效力。經保險人同意恢復效力之保險契約,溯自繳清應繳保險費及其利息之日起…
第15條
訂立保險契約或依前條規定申請恢復保險契約效力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
第16條
前條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