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14條 法規:簡易人壽保險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14條 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於二年以內申請恢復契約效力。經保險人同意恢復效力之保險契約,溯自繳清應繳保險費及其利息之日起恢復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