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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簡易人壽保險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要保人在訂立保險契約時、保險契約滿期前或保險事故發生前,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但被保險人為第三人時,應先得其書面同意。
未指定受益人時,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給付事由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非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給付事由者,以被保險人為受益人。
但保險金給付前被保險人死亡時,其保險金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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