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13條 法規:簡易人壽保險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13條 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起一個月未交付者,保險人應於十日內催告,並自當期繳費日起算三個月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其保險契約效力停止。前項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被保險人發生之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