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23條 法規: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七章 保險金額給付 第23條 經辦郵局為保險給付時,遇有保險費未繳清或墊繳保費本息、借款本息未清償者,得於給付金額內扣除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