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七章 保險金額給付

條文:
第20~23條(共 4 條)
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應即填具保險金申請書,連同保險單、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一併交付經辦郵局申請保險給付。
受益人於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契約滿期而申請保險給付時,應填具保險金申請書,連同保險單向經辦郵局辦理。
被保險人因疾病、分娩或意外傷害而失能或死亡時,受益人應填具保險金申請書,連同保險單、診斷證明書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一併送交經辦郵局申請保險給付。
前項失能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經辦郵局為保險給付時,遇有保險費未繳清或墊繳保費本息、借款本息未清償者,得於給付金額內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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