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六章 保險單借款

條文:
第18~19條(共 2 條)
要保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借款時,其得借之數額,不得超過依第十六條第二項計算金額百分之八十。
前項借款利率,由中華郵政公司訂定公告之。
借款利息,自借款交付之日起按單利計算。
要保人還款時,得將本息一部或全部償還,其利息計算至償還前一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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